2025年11月13日,上海的陈小姐、徐先生托人向湘潭大学法律诊所朱能丰、廖清滢、夏盛楠、朱格权四位同学送来锦旗,以感激四位同学在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提供的帮助。
2025年9月,湘潭大学社会权益救助中心向湘潭大学法律诊所移送陈小姐、徐先生的案件,法律诊所承接该案件后,迅速指派朱能丰、廖清滢、夏盛楠、朱格权四位同学成立案件小组承办。经多次与陈小姐、徐先生沟通,逐步明确案件事实如下:
2023年8月25日,陈小姐、徐先生与对方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陈小姐、徐先生承租对方位于湘大南门附近的自有房屋。2025年5月6日,陈小姐通过微信与对方协商提前退租并退还两个月租金事宜,对方通过微信及电话予以确认答复并要求陈小姐、徐先生协助其发布招租帖子。2025年6月28日,对方当事人向陈小姐表示“有人租了我会退给你的剩余费用”“我做人比较地道,一旦租了,不管是你还是我租出去的,我都会给,我该退的费用一毛不少的退”。后陈小姐、徐先生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搬出该房屋。2025年8月31日,陈小姐、徐先生了解到,对方当事人早在7月15日便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便向对方要求返还两个月租金,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
承接案件后,湘潭大学法律诊所迅速联系对方当事人沟通,传达陈小姐、徐先生关于退还两个月租金的意愿,对方当事人表示最多只愿意退还一个月租金。在法律诊所向对方当事人陈述案涉房屋已于7月份出租的事实,应遵守约定退还剩余全部租金时,对方仍寻找其他理由拒不返还。后经了解,对方当事人仍教唆新承租人修改合同具体承租日期,使其呈现出8月入住的事实状态企图欺骗陈小姐、徐先生。遂法律诊所经内部讨论并征得陈小姐、徐先生同意后,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准备阶段,四位同学开展分工,分别负责证据固定、收集、诉状起草、协商沟通、网上立案等工作。2025年10月10日,湘潭大学法律诊所协助陈小姐、徐先生进行网上立案,2025年11月,立案审核通过,案件移送审判部门排期开庭。案件移送当日,被告主动联系原告陈小姐要求撤诉,并且返还一半租金,附带撤下“小红书”平台帖子的条件。随后便将二原告的微信拉黑。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被告强行要求原告撤下帖子并附带条件退还租金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经法律诊所内部讨论后,四位同学迅速起草回复内容,表明租金是本应归还的款项,无需附带任何条件;同时明确“小红书”帖子系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并未有明确指向或侵犯被告隐私信息等内容,无需撤下。回复内容经由二原告向被告以短信方式送达后,被告并未表示异议。
2025年11月11日,鉴于双方不再就退还租金或其他问题有所争议,经向二原告沟通后,法律诊所为其起草撤诉申请书,并由二原告向雨湖区法院寄出文书。目前案件已告终结。

湘潭大学法律诊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中央社工部、教育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开展工作。法律诊所承接本案后迅速指派承办人员并开展分工,自诉前磋商、收集证据、制作文书终致起诉后和解结案,充分展现湘大法科学子理论转化实践的综合能力与较高的法学素养。接下来,法律诊所全体成员将继续贯彻“以所知追求正义、以所学回报社会”的宗旨,为校内师生、湘潭市民等开展优质、专业、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
来源|湘大法学
编辑|尹永航 校对|郑安
初审|王涵 复审|段煜希 终审|李仕春